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对包装检验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6 点击:28
我国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对《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实行检验制度。
1.主管机关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生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生产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对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3.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
危险货物生产厂使用包装容器,应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申请时应写明出口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类别等。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并按《国际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对国外商人自备的包装容器,如附有性能鉴定证书,证明符合《国际危规》要求者,可据以使用。塑料容器或内涂料容器盛装液体危险货物时,危险货物生产厂必须取得化学性质相容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4.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
商检机构凭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签发鉴定证书。鉴定项目为: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商检机构办理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商检机构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收取合理的鉴定费。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厂的质量管理,国家商检局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包装标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情你们遵照执行。
一、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周期
(一)包装检验周期指的是两次检验之间的间隔时间,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三个档次。确定检验周期档次的原则:各地开始时的检验周期一律为三个月。此后,凡连续检验三次均合格者,其检验周期可以升一档,即检验周期为六个月。凡出现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其检验周期要降一档,即检验周期从三个月降为一个月,从六个月降为三个月。以后的检验周期档次的升降均按此办法执行。
(二)凡在国家商检局组织举办的全国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活动中,达到下列标准者,在三年内其检验周期定为六个月:
1、200升闭口钢桶的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1类包装要求者;
2、出口电石包装桶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者;
3、出口黄磷包装桶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者;
4、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塑料桶(罐)的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者。
但是,在周期检验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其检验周期降一个档次。此后,其检验周期档次的升降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在检验周期内,各地商检局应做好对包装生产厂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次数随检验周期的长短规定:检验周期为一个月的,抽查一次;检验周期为三个月的,抽查两次;检验周期为六个月的,抽查三次。每次抽查样品不超过两件。对抽查样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各地商检局视情况选定。当抽查样品试验不合格时,则从抽查之日起,包装生产厂不得使用该周期内的批号继续生产该种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二、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a87001.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关于标记的大小、部位、我国的代号和各地商检局代号的规定如下:
(一)包装标记大小和部位
1、200升金属桶的包装标记应冲压在桶盖的合适部位,标记的格式和尺寸见附件一中图一所示,小于200升的金属桶的包装标记也应冲压在桶盖上,其大小可按桶的尺寸,参照图一尺寸,成比例地适当缩小。本条规定也适用于钢塑复合桶的标记。
2、20升至25升塑料桶(罐)的包装标记应铸印在桶(罐)身的一个侧面的靠上部位,标记的格式和尺寸如图二所示。其余较大塑料桶的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塑料桶的大小,参照图二尺寸按比例适当放大。
3、箱类、袋类和除金属桶、塑料桶以外的桶类的包装标记,可印刷在包装表面醒目的位置上,标记格式如图二所示。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包装的大小参照图二尺寸适当放大或缩小。
(二)我国的代号采用大写英文字“cn”。
(二)各地商检局(不包括地区商检局)的代码见附件二。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留样的规定
各种特定的(尺寸规格、结构型式和材料的固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初次抽样检验时,除抽取用于性能试验样品外,另抽取一件包装作样品,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留存期满后,包装生产厂若要继续生产该种包装容器,则要重新抽取一件留存样品。以后每满一年需要重新抽取一件包装供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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