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度发布强制性声明,要求托运人在提单中显示包括gstin、iec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印度海关总署已发出第33/2018号公告,其中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确保将以下基本细节通知其出口商在国外,以便将这些细节纳入于预订此类货物:
(1)进口商的进口和出口代码(iec)
(2)消费税进口商的身份证号码(gstin)
(3)进口商的官方电子邮件id(用于航运线路和海关的通信)
该通知是由于危险废物的寄售、其他废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进口商的名义进口而仍未清除的情况下发出的。上述案件的后续调查显示,没有这样的进口商实际存在/或提出索赔。有人怀疑,这些货物是为了向出口国倾销危险废物而进口的,并构成严重的环境威胁。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直接港口交货(dpd),已决定逐步取消委托的dpd通知(进口商在每批货物上提交的72小时预先通知),并有一次违约通知。
鉴于上述情况,必须在提单上记录进口商的基本信息,以便这些详细信息可用于决定dpd堆码和其他各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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