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远海运将执行中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4 点击:7
近日,中远海运集运发布了一项关于中国海关总署公告的告客户书。
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了2017年56号公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具体信息请参以下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47050/index.html)
该公告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公告要求,建议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注意以下事项,以便能顺利完成相关数据的提交:
1、海关总署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进境中国的舱单传输需在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完成。
2、进境中国的水运舱单收货人、发货人相关信息调整为必填项。包含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以及收货人名称。
3、舱单中的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
4、“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
我们将持续跟进相关动态,如有疑问,请咨询中远海运集运当地客服代表。
中远海运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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