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港:相关方进港防疫管理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5 点击:16
为贯彻上级有关防疫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要求,进一步加强驻港企业、班轮、港澳驳船公司、班轮及港澳驳船代理公司、船舶供给(检修)、外部车辆等相关方(以下简称“相关方”)进港防疫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方履行自身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义务,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我司做好疫情防控。
二、各相关方如需进港开展业务须与我司签订《疫情防控协议书》,执行我司防疫管理规定。
三、各相关方应详尽掌握所属人员(含关联人员)健康情况与旅居史。如有咽痛、咳嗽、发热(体温>37.3摄氏度)等症状的人员,不得进入港区。有高中风险(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抵穗后执行来穗返穗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后方可进港。
四、各相关方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进港时须配合检验健康码、测温,绿码及体温正常方可进港;进港后保持1.5米以上社交距离、非必要不下车,勿随意乱扔垃圾。
五、进港后,未经申请审批,严禁接触外轮(含港澳驳)及船员。
如需帮助,请致电码头24小时服务电话:34661911。
附件一:疫情防控协议书.docx
附件二:船代、船供、外部车辆、国际船舶进港管理规定.docx
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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