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提出新的滞期费和滞留费要求

发布时间:2025-03-16 点击:12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正在提议一项新规则,旨在为船舶营运的普通承运人(voccs)、非船舶营运的普通承运人(nvoccs)和海运码头运营商(mtos)的滞期费和滞留费计费做法带来更多的清晰度、结构和准时性。
本规则制定建议通知(nprm)响应了《2022年海运改革法案》(osra)的要求,并继续了委员会在2018年启动的工作,当时委员会下令由专员rebecca f. dye领导的调查(事实调查第28号),调查voccs和mto与滞期费、滞留和按日收费有关的条件和做法。
fmc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一事实导致委员会在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解决了如何解释voccs和mto的滞期费和滞留做法的合理性。
如果该规则被通过,则要求voccs、无船承运人和船舶承运公司都只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具滞期费或滞留费的单据,以明确费用的性质,并在费用停止累积后30天内出具发票,并提供30天的费用争议时间,并提供有关费用争议方式的明确信息。
具体而言,fmc在《新战略战略文件》中提出了四项行动:
采用普通承运人必须在osra和46 u.s.c. 41104(d)(2)规定的滞期费或滞期费发票中包含的最低信息清单。
在紧接上述的清单中添加必须包含在滞期费或滞期费发票中或与滞期费或滞期费发票一起包含的附加信息。
进一步界定被禁止的做法,明确哪些当事人可能被要求支付滞期费或滞留费。
建立开票方在开具滞期费或滞留费发票时必须遵循的开票惯例。
欧洲委员会建议,只向与开票方就货物运输或储存货物的空间签订合同的人发出正确签发的发票,而开票方则负责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滞期费或滞留费。
fmc希望收到关于将提单上的收货人列为可能收到滞期费或滞留发票的另一方是否合适的意见。
一旦nprm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有兴趣的各方将有60天的时间向委员会提交意见。
本《滞期费及滞期结算办法》是继今年二月发出的《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告》(摘要第22-04号)后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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