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助力“六稳.六保”,海关在行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
01
向所在地隶属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
提出申请;
02
并提交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海关需要通过哪些措施来加强监管呢?
1.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实现网上备案,方便企业办事。
2.加强海关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海关通关数据和相关部门数据对备案信息进行校验核查。
3.做好与出口目的地国指定主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4.从2021年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规定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不再报送其他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的,海关将企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5.对企业在进出口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依法对有关企业予以行政处罚。企业有主动披露情形的,海关根据案件情形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6.海关依据《信用办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对尚未成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参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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