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发布时间:2025-02-15 点击:18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shenyang_customs/zfxxgk4391/fdzdgknr57/lzyj24/3423120/37366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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