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111/2021/nd-cp号议定,补充、修正第43/2017/nd-cp号议定,有关货品标签规定,其中修正货物产地的规定 。
其中补充、修正第111/2021/nd-cp号议定第15条有关货物产地。
具体而言,生产、出口、进口的组织/自然人自行确定并标明货物的产地,确保忠实性、正确性,并遵守越南货物产地的相关法规(含针对进口、出口及越南国内生产的货物),或遵守越南为成员国之国际承诺。(与现行规定增加出口货物之组织/自然人)。在标签上使用“生产于”“制造于” “生产国” “产地” “由…生产” “…之产品”,加上生产国/地区的名称,或依照货物产地相关法规标明。
如果货物无法依照上述规定确认产地,则使用货品制造最终制程地点来标明。使用 “组装于” “罐装于”“参配于” “完成于”“包装于””贴标签于”加上进行最终制程国家/地区名称。
生产货物的国家/地区名称或进行货物最终制程的国家/地区名称不可缩写。
另,第111/2021/nd-cp号议定补充修正第12条第3项-对货物负责任之组织/自然人名称及地址。具体而言,在越南销售的进口货物在标签上标明生产厂商及进口商/自然人的名称及地址。
货物为国内生产或进口的医疗器材则标明其所有人的名称及地址及自由销售注册号所有人的名称及地址。如果该医疗器材未有自由销售注册号,进口许可证上应标明其所有人之名称及地址。
第111/2021/nd-cp号议定自本年2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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