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要求各海关单位根据越南政府第36/2008/nd-cp号议定有关无人机及超轻型飞行器的管理、第69/2018/nd-cp号议定有关外贸管理法若干施行细则,及越南资讯通讯部2022年5月16日第02/2022/tt-bttt号公告规定属于越南资讯通讯部管理的《可造成安全失控之产品暨货物清单》等法律文件之规定办理无人机(flycam)的进口手续。
根据上述文件之规定,登记进口报关单时,申报人须持有已与越南公安部、国防部达成共识由权责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并在进口报关单上填写许可证之编号。
另外,办理海关手续时,申报人须通过海关电子资讯处理系统缴交《品质国家行政机关检查申请书》。
有关产品货物分类及适用的税务政策,越南海关总局要求各海关单位根据海关总局2022年9月15日第3831/tchq-xnk号函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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