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产生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是因债务人未完成位于第一位的约定给付义务而引发的位于第二位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损害赔偿义务。现代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概括为合同责任和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责任,这些责任也是引起物流经营人风险的重要原因。
1.物流经营人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责任
物流经营人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主要通过双方所签的合同体现出来。对于物流经营人来说,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物流服务内容。一旦未能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完成服务项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物流经营人在提供物流服务时,存在潜在的合同责任风险。要降低此类责任风险,有必要在签订物流合同时,要尽力明确所承担的义务,杜绝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有时,由于合同当事人力量的不平等,某些大客户在谈判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并凭借优势地位提出一些特别的要求与条件,而物流经营人迫于商业上的压力而接受某些苛刻条款,一旦产生纠纷,物流经营人所承担的责任将是很巨大的。例如,某物流经营人与客户签订一个合同,作为承运人的物流经营人替客户运送一批价值将近900万美元的货物,却只收取2万美元的费用,合同中还要求物流经营人对货物全程负责并不可享受豁免条款,也不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全损,即使物流经营人无任何过失,也得承担无限责任,即至少赔付客户900万美元。订有这样责任条款的合同对于物流经营人来说是不可取。
其次,在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物流经营人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要求。传统物流对时间的要求不高,一般协议无约定;而现代物流对时间性的要求很高,要适时配送,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好无缺的货物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以,合同中均以明确的条款规定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例如.某物流经营人根据某电脑公司下属苏州生产工厂的配送指令,须提供市内数小时、市外1天至3天的严格限时配送服务;根据电子厂商的要求是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包括业务交接、通讯联系、库存管理、全国配送等,厂商对提货、操作、航班、派送都有明确的要求,时间则以小时计算。
所以,物流经营人在与客户签订物流合同时,往往要根据白己的实力,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应承担的合同违约责任,不要放弃合理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减少人为地增加合同责任。
2.物流经营人与分包商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
物流经营人是所有供应链物流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物流经营人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但实践中,物流经营人必须选择资信情况好的分包商,才能做到既降低经营的成本,又可使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在与分包商订立的合作中,在物流经营人控制货物期间,如果客户遭受损失,无论是物流经营人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经营人先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物流经营人在赔付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分包商进行追偿,但由于物流经营人与客户和分包商所签合同分别是背对背的合同,因此管辖地和所适用的法律往往是不一样的,其豁免条款、赔偿责任限额及诉讼时效也是不一样的,致使物流经营人常常得不到全部赔偿。实践中风险最大而又最难控制的莫过于整车配送的风险,俗称“飞货”。例如,2001年12月某物流经营人承运美能达复印机,在市场上遇到一个狡猾的分包商—司机。他在劳务市场上又雇佣了一位有合法证件的司机。然而在运送途中,他突然让司机提前下车,转由他本人驾车逃离,结果价值87万元的整车货物不翼而飞了。
3.物流经营人与信息系统提供商所签合同的责任风险
物流经营人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而物流经营人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不能确定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经营人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现代物流业务中,信息的提供越来越重要,不但物流经营人依赖它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这种服务有时是免费提供的,有时被列入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物流经营人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也就是说提供信息不只是物流经营人吸引客户的优势,也是物流经营人须承担的责任。然而当出现停电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一时无法及时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误时,物流经营人是否都需要承担责任?如需要,又承担多大的责任呢?由此可见,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既是物流经营人的优势,同时也是物流经营人的一种风险。
4.物流经营人的侵权责任
物流经营人除基于上述三种合同关系要承担责任外,还基于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因侵权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是相当惊人的。例如,物流经营人用自己拥有的船舶承运客户的货物,一旦发生海事事故时,作为承运人的物流经营人无法免责时,不但要承担货物的货损货差,而且如果对第三者造成了损害,也应该承担责任。又如,某海事法院判某船公司撞坏河上(第三者)的桥梁赔偿530万元。再如,物流经营人使用自己拥有的仓库存放危险品,发生爆炸引起周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或物流经营人使用自己拥有的卡车运送有毒有害液体而产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物流经营人对第三者的责任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其潜在的风险也是不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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