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4-08-09 点击:159
物流合同除了具有双务性、有偿性、承诺性等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物流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物流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行为,是物流服务提供者向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为。所以,在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到物流服务提供者手中,物流服务提供者没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必须按物流服务需求者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人。但是,广义的物流合同却并非全是提供劳务的合同,配送合同是一种商、物结合得非常紧密的合同,其中,销售配送合同的标的既包括物,也包括行为,配送人既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用户,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了配送服务。
(2)物流合同的一方是特定主体。物流合同中的物流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投资建立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即专为提供物流服务收取报酬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时间长。物流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合作的过程,一项物流外包安排,基本上都希望持续三五年甚至10年,因此,合同必须对此加以体现,物流环节出现纸漏时或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物流中断时,物流合同需要约定解决办法、费用及责任的承担。二是内容复杂。现代物流不只是简单的代理、运输、仓储、保管、报关等合同的签订,它所出售的是一个方案,是按一定流程管理的设计方案,该流程要解决企业的各种疑难问题,达到简化程序、减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效果,合同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三是物流外包涉及两个实体进入商业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一次性交易行为。如此密切的关系,就代表有更多出错的机会,这就构成了其法律复杂性的本质。四是法律的这种复杂性多半是由双方关系、紧密的日常接触和彼此机密资料的取得所引起的。此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虽不属于购买者的核心业务,如it和设施管理,但潜在的可能对购买者的商业活动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五是尽管物流供需双方达成了某种“合伙人”关系,但物流供需双方仍属不同的实体,他们拥有不同的环境压力、不同的策略、不同的商业导向和不同的工作人员,一旦事情出错,他们每一方都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牺牲这个“合伙关系”。
(4)物流合同具有两条相互对立的原则。物流服务使用者希望必要时能够立即中止合同与物流服务提供者希望投资能够得到摊提与回收是相互对立的。有时,当公司外协其物流过程时,就要求第三方物流公司购买资产、雇用长期劳动力、进行设备租赁等。第三方物流提供者的服务承诺,常常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可能对其财务平衡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一般坚持要求签订长期合同,以规避风险。相反的,要求外协物流过程的公司,需要确保在第三方物流提供者不能提供它所期望的服务标准时合同可以被终止,以便选择别的第三方物流提供者。所以,每项物流合同的签订,都具有以下两条对立的原则:一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投资摊提与回收;二是客户(物流服务的使用者)选择是否中断物流服务关系。
(5)物流合同是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如上述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在我国《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无名合同则是指法律未确定特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物流合同不属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也就是说,物流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6)物流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一般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同条款具有预先确定性。即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者由某些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机关制定,或由法律直接事先规定。二是合同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格式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一方将预先确定的合同条款印制于一定的文件,如保险单、运输单证等之上。三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一般是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或行业垄断地位的主体,并且往往凭借此优势规定免责条款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而相对人却只能被动地接受合同条款。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上述特点,《合同法》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作了诸多限制,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多数物流服务提供者有自己的物流格式合同,这些合同当然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无效的两种情况,或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最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至于在订立合同时采用何种形式,可以由物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物流双方当事人对于关系复杂、重要的合同,一般应釆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便于分清责任。鉴于物流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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