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4-07-30 点击:89
1.查验取样的权利
在保管期间,存货人有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取样查验的权力,可以提取合理数量的样品进行查验。由于查验,当然会影响保管人的工作,取样还会造成仓储物的减量,但存货人合理进行的查验和取样,保管人不得拒绝。
2.保管物的领取权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存货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仓储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信息,存货人有权获取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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