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发布时间:2024-06-28 点击:17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就进出口货物的实况做出的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基本联由一式三联组成,即海关留存联、海关统计联和企业留存联。不同的贸易方式下,具体使用的联数有所不同。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需要付汇的)增加一联进口付汇核销联;出口货物(需要退税和收汇的)增加出口收汇核销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两联。
2.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增加一联海关核销联;出口(需要收汇的)增加出口收汇核销联和海关核销联两联。
3.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需要收汇和退税的)增加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出口退税专用联三联。
具体各联的作用介绍如下。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
海关接受申报后,该联将成为报关员配合、协同海关查验、缴纳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凭证。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该联是海关对有关货物已实际进出境后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和收汇及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核销联
该联是指口岸海关对已实际申请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该联是海关对货物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出口货物报关单缮制说明,
1.填制一般要求
填制报关单的基本要求,即真实、齐全、准确。报关员在具体填制报关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报关单填报应该真实。这主要体现在报关员应该做到单单相符和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列各项内容应该与相关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许可证等相符,还应该与涉及的货物实际情况相符,不允许瞒报、伪报和虚报。
(2)报关单填制应该规范。报关员在填制报关单时,应该逐项填报,不得使用铅笔和红色复写纸填写,尽量避免出现差错。若有差错,应该在需要更正的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3)一般情况下,同一批货物应该填报一份报关单,但是当货物在备案号、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等这些栏目内容不同时,应该分单填报。
(4)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需要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5)若有多项货物,应该分别填报清楚,同一张报关单上最多可以填写二十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超过二十项应该分单填报。一张纸质报关单上最多填报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6)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项号栏目、数量及单位栏目需要分行填报,即同一栏分行填报。
(7)利用计算机进行报关数据预录入时,报关员只需要填写一份报关单,将这份报关单交指定的预录人人员将报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然后打印出需要的报关单份数向海关申报。计算机预录入之后的报关单内容应该与原始报关单内容完全一致,报关员需要认真核对,一旦发现录入错误,应该提请录入人员重新录入。
(8)为实现报关自动化的需要,报关员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9)已经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事后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原来填写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的情况,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内容进行更改。例如货物的件数发生变化,除更改件数项外,相关的数量、重量、金额等项目的内容都需要更改。
2.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填报方法
(1)预录人编号
预录入编号是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人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18位顺序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需填写。
(3)出口口岸
出口口岸也称关境口岸,是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该栏应填报货物准备运出关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应该注意的是,出口口岸栏填写的是口岸海关的名称,而不是口岸的名称。例如一批服装2009年9月运出青岛港,报关员填报的出口口岸应该是青岛海关,而不是青岛港。
视货物不同的进出口情况,报关员应该按以下六种方式填报。
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②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海关名称及代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③转关运输货物。进口转关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或代码,出口转关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④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⑤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⑥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写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首位是标记代码;第2~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年份,
第7~12位为流水号。
《登记手册》第一位字母代表不同登记手册,含义如下。
a代表外商投资企按比例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手册(暂停使用)。
b代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c代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d代表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f代表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
g代表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h代表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z代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备案号栏目的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两个或两个以上备案号的货物需分单填报。②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使用《登记手册》的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外和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货物都须在报关单上分别填写《登记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③加工贸易成品凭《减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④若相关原始单证中未明示“登记手册和“征免税证明”,则属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5)出口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6)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为8位数,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一般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能晚于出口日期。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经营单位代码为10位数字,是指经核销经营进出口业务地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例如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代码为1105910086。
该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①该栏目应同时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其10位代码,且应与在海关注册的名称和编码完全一致。
②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为“8”,即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填报在该栏。
③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填报执行合同的单位。
④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收货物的单位中文名称及其10位代码。⑤进出口企业之间互相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其10位代码。
例如上海城建局委托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进口黄桐木材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3101915031”。
⑥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文名称及其10位代码,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8)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①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例如从南京用卡车将货物运到上海,再经由海运出境,本栏应填报“江海运输或2”。③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的填报要求如下。
①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②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③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④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⑤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⑥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⑦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代码y),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
⑧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人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⑨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⑩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9)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地区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②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
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出口
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人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船舶名称;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人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人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③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10)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如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十“分提运单号”。
②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③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④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⑤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编号。转关运输货物的填报规则如下。
①进口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②出口
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11)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等。
本栏目应填报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本栏目在填报时注意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用途、征免四个栏目的协调。
(13)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14)结汇方式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英文缩写或代码。
(15)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一栏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栏为空。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运抵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国(地区)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运抵国(地区)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
(17)指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指运港的填报不受中转影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18)境内货源地
境内货源地是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本栏目应根据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对应两个以上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货值较大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境内货源地要填报具体的最小的行政区域,即区(县)。境内货源地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的,应以最早的起运地为准。
(19)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一栏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监管方式的,本栏目为空。
(20)成交方式
成交方式即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它一方面限制了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明了成交价格的构成。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1)运费
运费用于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和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例如,3%的运费率填报为3/1;16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16/2;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22)保费
保费用于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和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例如,5‰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5/1;1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3。
(23)杂费
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和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例如,应计人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1;应计人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24)合同协议号
合同协议号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无长度限制。
(25)件数
件数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①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②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③本栏只有计量数,没有单位。若单位名称不一致,如1unit and 3 cartons,则件数
合计为4。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或散装货物填报为1。
(26)包装种类
该栏目所指包装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即运输包装,而不是直接接触商品的销售包装。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当有两种不同的包装时,包装种类统称为其他。
(27)毛重(千克)
毛重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28)净重(千克)
净重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集装箱号”+“”十“集装箱个数”十“(折合成20英尺标准集装箱数)”
(30)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加工手册》、《征免税证明》等,也不填报在此栏。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①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②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r”,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关预归类书××号。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02为中国一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地区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地区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04”为“内地与澳门地区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地区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地区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②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
中第1~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于一个监管证件的,其余监管证件编号和代码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31)生产厂家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32)标记唛码及备注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①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若为no mark或n/m,就无须填写。②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③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手册”。例如出口报关单可以填“转出至c22108301641号手册。
④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填报除第一个以外的监管证件的编号和代码,格式同“随附单证栏目。
⑤涉及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格式同集装箱号栏目。
⑥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可打印5项商品,纸质报关单表体共5栏,另外可附带3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份报关单最多可以打印20项商品。一张电子报关单表体共有20栏,一项商品占据表体一栏,超过20项商品时另单申报。
(34)商品编号
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不同的商品编号分栏填报,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5项商品,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一栏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如果发票中是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②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③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人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④商品名称的英文翻译必须与提运单的品名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更改为与实际货物一致后,海关才予以放行。
(36)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
栏目第一行,
②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
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③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
栏目第三行为空。
④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38)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单价如非整数,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后略去。
(39)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总价如非整数,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后略去。
(40)币值
币值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
(41)征免
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减、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42)税费征收情况
税费征收情况一栏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入员
录人员一栏用于预录人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44)录入单位
录入单位一栏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45)电报单位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46)填制日期
填制日期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人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海关审单批注栏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